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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首届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一流大学访学项目的通知

 

                                                    黑教高处函[20101

 

各高等学校:

为落实《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根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子计划的通知(黑高领〔2009001号)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启动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一流大学访学项目”,现就做好本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项目定位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一流大学访学项目是“黑龙江省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服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利用国内优质资源培养青年骨干教师的重要途径,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本项目作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加强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与高水平大学建立长期学术合作与交流关系的重要机遇。有关高校要在研究制订本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的基础上,按《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国内访问学者人选的选拔和推荐工作,切实把好人员质量关。

二、认真掌握选派条件

本项目选派条件如下:

1.选派人员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应是选派学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

    3.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推荐名额及资助方式

2010年“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一流大学访学项目”计划资助30名,全部到华东师范大学进行访学。主要支持有师范类专业的高校,并向边远高校适当倾斜。推荐名额详见附件1,对未能完成推荐名额或因推荐人选条件等原因空出的名额,将统一调剂使用。

教育厅对入选本项目的国内访问学者,全额资助学费和住宿费。

四、推荐与审核程序

1.各学校要按照本校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坚持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130前将填写好的附件23《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一式三份和电子稿报送黑龙江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联系人:郐晓寒,13936244325;初亭峰13684510119;邮箱:hljgszx@126.com

2.教育厅审核确定资助人选候选人名单,2月在网页上公布。

3.黑龙江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根据申请者所学志愿将电子版《推荐表》发送到接受学校,并落实好资助人员学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4.学习时间为20103月—7月。

五、支持方式

本项目访问学者培养所需经费按照“四个一点”的原则筹措,即教育厅资助一点,接受学校减免一点,选派学校支持一点,访问学者承担一点。

    资助部分的培养费在每年国内访问学者报到注册后的当年年终拨付,由接受学校掌握,专款专用。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餐饮、交通等费用由选派学校和国内访问学者本人分担。

六、培养方式和考核办法

培养方式:类似于在校的研究生学习方式。国内访问学者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根据自己和推荐学科的培养计划,与导师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以参加科研为主,并协助指导研究生、参与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研修期限为半年。

选派学校应与入选本项目的国内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及其考核方式,也可约定研修期间餐饮、交通等费用的分担办法、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后,须认真总结研修成果,如实填写《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一流大学访学结业考核表》;接受学校和指导教师对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要认真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结业前,选派学校应对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华东师范大学颁发由教育部人事司监制的全国统一的《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

国内访问学者回校工作后一年内,学校要对其教学科研发展情况以及接受学校培养效果做出评估,并将书面材料报送黑龙江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七、项目组织与评估管理

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本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黑龙江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本项目日常工作。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在原单位,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教育厅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本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和检查。

对国内访问学者本人不认真履行研修计划的,达不到本项目预期目标者,除了不授予《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不拨付资助经费外,还由本人向接受学校全额支付培养费。

 

                                 

                                 

                                     2010年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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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9 2:24:27  点击率: 990